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黄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毛金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毛金全,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倩飞,男,1988年1月9日出生。原审被告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十里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志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高志花,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原审被告李福祥,男,1964年4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张广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毛金全因与被申请人黄倩飞、原审被告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志花、李福祥、张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