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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申9号

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毛金全与黄倩飞、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志花、李福祥、张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毛金全,黄倩飞,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志花,李福祥,张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黄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毛金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毛金全,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倩飞,男,1988年1月9日出生。原审被告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十里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志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高志花,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原审被告李福祥,男,1964年4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张广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毛金全因与被申请人黄倩飞、原审被告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志花、李福祥、张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