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陈新海
被执行人:朱明辉本院在执行陈新海诉朱明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全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民 来自:
陈新海与朱明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陈新海
被执行人:朱明辉本院在执行陈新海诉朱明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全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