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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165号

陈新海与朱明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新海,朱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陈新海

被执行人:朱明辉本院在执行陈新海诉朱明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全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