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062号原告魏洪帆,男,汉族,1980年6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范志恒,男,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雪岳,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生。被告申瑞好,女,汉族,1978年7月26日生。被告康二奎,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生。
原告魏洪帆诉被告郭雪岳、申瑞好、康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洪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助理
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 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