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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3062号

魏洪帆与郭雪岳、申瑞好、康二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洪帆,郭雪岳,申瑞好,康二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062号原告魏洪帆,男,汉族,1980年6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范志恒,男,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雪岳,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生。被告申瑞好,女,汉族,1978年7月26日生。被告康二奎,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生。

原告魏洪帆诉被告郭雪岳、申瑞好、康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洪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助理

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 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