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3民初57号原告许庆海,男,1953年4月1日出生。被告铁力建兴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宝代表人刘录江,职务经理。住所地:铁力市团结街站前委。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庆海诉被告铁力建兴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庆海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秀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