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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48号

申请人马兰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8号申请人马兰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67412-3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号(宝鸡汽车站综合楼主楼*层)。负责人任永宏,副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7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舰舟

审判员  同列红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