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8号申请人马兰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67412-3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号(宝鸡汽车站综合楼主楼*层)。负责人任永宏,副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7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舰舟
审判员 同列红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