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蒙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郑汴路138号。负责人张青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蒙恩诉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蒙恩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袁 斌
审判员 钟晓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