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16号申请人赵凯,男,1996年11月21日出生,住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委托代理人徐会明,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申请人李淑珍,女,1949年12月21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赵凯与李淑珍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李存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凯与李淑珍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凯一次性赔偿李淑珍医疗、营养、后续治疗、精神抚慰金、修车等全费用共计2500元(已履行)。
二、赵凯车辆自行维修,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赵凯与李淑珍于2016年1月1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宝力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