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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更25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25号罪犯闫志强,货车司机。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志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3个月8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执行机关呈报对其予以假释。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闫志强的假释,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闫志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闫志强的认罪悔过书、提讯笔录,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闫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志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淑美

审 判 员  张婷婷

代理

审判员  刘光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