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薛志济,又名薛占军。申请执行人李粉霞,女。申请执行人薛树畅,又名薛永刚。被执行人薛树智,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薛志济、李粉霞、薛树畅与被执行人薛树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树智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薛志济、李粉霞、薛树畅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薛树智支付薛志济工费1800元,财物价款3074元;支付李粉霞工费450元;支付薛树畅工费2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薛树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志航
审判员 罗耀军
审判员 杨强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文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