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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辖终116号

刘勇与王新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勇,王新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新,女,l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上诉人刘勇与被上诉人王新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历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裁定,驳回刘勇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刘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勇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辖区,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刘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刘勇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历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新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济(历下)公交认字(2015)第004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5年10月17日06时40分许,刘勇无证驾驶电动二轮车沿经十路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经十路14647号门前时,与张奇林驾驶燃油二轮车载王新新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王新新选择向涉案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刘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卫

审 判 员  李亚超

代理

审判员  杨广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