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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581号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581号

原告:徐某,农民。

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祥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