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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130号

(2016)粤52刑更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蔡镇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30号罪犯蔡镇海,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09)汕中法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镇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蔡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镇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9月20日,共获嘉奖19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镇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镇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洁东

审判员  陈树城

审判员  林晓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赖晓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