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373号罪犯段正利,男,1972年6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8日作出(2000)铜中法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正利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免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以(2001)陕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8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2月12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6月28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8月18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提出罪犯段正利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25个。
本院认为,罪犯段正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正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晓强
审判员 别周玲
审判员 刘汉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