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19号
原告: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民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民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民生的财产在人民币4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民生的财产在人民币4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