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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肖亚龙与被执行人李小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亚龙,李小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肖亚龙,男,住甘肃省陇南市人。被执行人李小波,男,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4年3月22日立案执行肖亚龙申请李小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小波所有的车辆已于2013年3月20日转让,,并办理了公证,李小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联系,同意将案件退回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执字第9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和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