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980-1号
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工业园H座。
法定代表人:游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颖,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习飘飘,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森海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资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家骥,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资琴。
委托代理人:安家骥,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森海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黄资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73元,由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熊 婧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