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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辖终7号

李继成与合肥禾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禾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李继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禾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田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克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成,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上诉人合肥禾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继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2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肥禾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李继成诉上诉人合肥禾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上诉人合肥禾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庐阳区,故本案应该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李继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告李继成起诉原审被告合肥禾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2014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合肥禾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境内,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合肥禾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24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献梅

审 判 员  丁 杰

代理

审判员  司武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 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