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3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代雅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茜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