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魏波,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金艳,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永强,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金艳、冯永强按照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魏波支付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案件款,每月1000元,共计6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金艳已主动将案件款6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魏波全额发放。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魏波要求被执行人贺金艳、冯永强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案件款6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