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字第00140号

周晓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晓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字第00140号

申请执行人:周晓枫,男,汉族,住安徽安庆大观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住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平银行存款41136.8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