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1428号

赵广与李海涛、赵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广,李海涛、赵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赵广。被执行人李海涛、赵晓燕。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进

审判员  杨继英

审判员  马丰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