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09号原告何安元,农民。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高新科技路16号中国水电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安元诉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安元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安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安元承担。
审判员 段艳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