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5执39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峰,住明水县。被执行人张凤丽,住明水县。被执行人刘天华,住明水县。被执行人王奕军,住明水县。申请执行人高文峰诉被执行人张凤丽、刘天华、王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商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文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凤丽、刘天华、王奕军已用工资款给付71500.00元,下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商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春
审判员 孙立武
审判员 任立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