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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执39号

高文峰与刘天华、张凤丽、王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文峰,张凤丽,刘天华,王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5执39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峰,住明水县。被执行人张凤丽,住明水县。被执行人刘天华,住明水县。被执行人王奕军,住明水县。申请执行人高文峰诉被执行人张凤丽、刘天华、王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商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文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凤丽、刘天华、王奕军已用工资款给付71500.00元,下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商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春

审判员  孙立武

审判员  任立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