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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民辖终15号

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XX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沈孝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秀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原审

被告:沈孝发。

上诉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被告之一,且住所地在合肥市肥东县店撮路花园小区。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的裁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故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928-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沈孝发及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其所在地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XX向沈孝发住所地法院即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金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关于金安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肥东县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德全

代理

审判员  高 华

代理

审判员  蔡金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