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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40号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舒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舒亮,官婷,杜利民,周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40号申请人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清源路状元府邸66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2117-2。法定代表人岳兴江,董事长。被申请人舒亮,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官婷,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杜利民,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周丽华,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舒亮、官婷、杜利民、周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舒亮、官婷、杜利民、周丽华所有的价值597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舒某、胡某、韩某及被申请人舒亮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号的住房(业务件号:权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茜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