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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644号

刘承均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瀚阳农业发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承均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瀚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44号

原告:刘承均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刘承均,男,汉族,1948年11月24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瀚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解放碑较场口英利国际。

法定代表人:周立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承均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瀚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承均农村承包经营户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盛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