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832号
申请执行人:房丽
被执行人:张法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钢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法宏在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存款(工资)累计23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7年1月25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执行员 陈克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