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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57号

邵文斌与李传磊、卢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文斌,李传磊,卢广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57号

原告:邵文斌,男,1982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李传磊,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卢广梅,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斌诉被告李传磊、卢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邵文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传磊、卢广梅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邵文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李传磊、卢广梅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之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