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57号
原告:邵文斌,男,1982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李传磊,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卢广梅,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斌诉被告李传磊、卢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邵文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传磊、卢广梅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邵文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李传磊、卢广梅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之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