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伊春某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云南省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负责人。关于伊春某某某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伊春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某某某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为云南省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该案现已委托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树文
审判员 :黄耀辉
审判员 :狄国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东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