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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民初字第2049号

平舆华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舆华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呈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平舆华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华洋五金机电城******。法定代表人刘华帝,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8505678-3。被告云南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法定代表人龚树华。组织机构代码:21652086-5。委托代理人刘启波,男,1990年8月出生,汉族,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代淑娴,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平舆华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帝防水公司)诉被告云南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省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华帝防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华帝、被告省三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启波、代淑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帝防水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6日签订建设施工专业分包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要求施工完成《广电大学新建项目风雨操场的防水工程》分包合同书,项目已于2010年9月底验收入住,依照原告报经直管工程部的结算书防水单项工程价款为110228元,被告只支付了83860元,余款26368元迟迟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付清原告工程余款26368元;

二、被告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8134元;

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省三建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过专业分包协议,被告已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涉及的工程量是多少?被告是否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如应支付,应支付多少?原告华帝防水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先施工后签合同,被告一直没有结算和付款;

二、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表各一份,欲证明:原告在完工后给被告提供结算书,被告一直不配合原告进行验收、结算、付款。被告省三建公司质证认为:对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合同是后补的;结算书及结算表没有被告签字盖章,三性不予认可。被告省三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欲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约定;

二、竣工验收证明书一份,欲证明:本案涉及的施工工程于2011年1月18日竣工交验;

三、工程结算表、结算审定书、主要材料表各一份,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项表四份,财务付款凭证六张,欲证明:根据本案的工程量,扣除质保金,我方多支付了原告工程款;原告华帝防水公司质证认为:对被告省三建公司提交的合同无异议,但认为保修期已过;对第二组证据认为真实性无法判断,关联性不予认可,2010年9月10日广播电视大学开学,业主入住即应计算工程款;对第三组的付款凭证予以认可,其余证据不认可,认为工程量应以实测为准,不能以被告证据作为结算依据。本院认证认为:原、被告均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表系其单方面制作,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仅能证明整体验收时间,而非本案防水工程验收时间;对被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中付款凭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结算相关证据,系被告从其与建设方的结算审定书中摘抄计算所得,原告不认可,无法作为本案工程量的认定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认,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0年5月6日,原告华帝防水公司与被告省三建公司第二直管项目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云南省广播电视大学风雨操场防水工程,工程地点:呈贡新城雨花片区;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的屋面及卫生间防水分项工程;承包费用为一次性包干价,屋面SBS改性沥青防水:天龙牌、聚酯胎3mm厚30元/㎡、4mm厚33元/㎡,卫生间JS复合防水涂料一布四涂:25元/㎡,工程量计算按2003年《云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计算。若因原告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以计量、计价;付款方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合建设单位付款情况,按核定应付款的80%支付;余款扣除保修金后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酌情支付;保修金为结算价的5%,待保修期(伍年)满无息支付。截止开庭时,被告省三建公司已支付原告华帝防水公司8386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诉争工程虽已完工但未经双方结算,原告华帝防水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省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告应对其所诉的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应证明其施工的工程量是多少。原告虽提交了单方的结算书和结算表,但未经对方认可;被告提交的结算表未经原告认可,双方的合同仅约定参照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进行付款,被告与建设方的结算不能作为认定原告工程量的依据。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均不足以认定本案工程量是多少。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并委托鉴定后,原告长时间拖延未预交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在本院释明后仍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视为其放弃进行司法鉴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无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平舆华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1元,由原告平舆华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铮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 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