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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789号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与金新年、汪秀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金新年,汪秀成,方建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789号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35029房。法定代表人强红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娜,系公司员工。被告金新年,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汪秀成,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方建淑,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金新年、汪秀成、方建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

一、判令被告金新年返还原告垫付款25772.55元及支付利息1513.41元(利息损失从垫付之日起暂算至2015年8月5日,此后按每日万分之五算至实际履行付款之日),被告汪秀成、方建淑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金新年承担,被告汪秀成、方建淑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娜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作出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31日,被告金新年、汪秀成、方建淑与原告签订《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书》,约定被告金新年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汽车,委托原告代办汽车按揭贷款及车辆保险等手续,原告同意为被告金新年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汪秀成、方建淑同意为原告的前述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对被告金新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一切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如被告金新年未能及时还款导致原告垫付的,被告金新年应当及时向原告归还垫付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向原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同时,被告汪秀成、方建淑向原告出具《第三人保证函》,为被告金新年与原告签订的《分期购车履行保证合同书》项下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金新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上述合同生效后,因被告金新年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2015年6月25日为被告金新年向工商银行垫付12876.83元、12895.72元,合计25772.55元。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担保人已向工商银行代偿支付,依照合同约定有权向被告金新年追偿。原告除要求归还垫付款外,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可予以支持,但应计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被告汪秀成、方建淑同意为原告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新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25772.55元,并支付利息1513.41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5日),以后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汪秀成、方建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由被告金新年承担,被告汪秀成、方建淑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楼妙娥

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包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