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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0703-5号

申请人李庆贞与被执行人郭成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703-5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贞,住安阳市北关区红星路。被执行人郭成军,男,1979年7月19年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703-5号裁定书,于2016年0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成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成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