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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17-1号

陆加仁、周发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加仁,周发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陆加仁,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广西省那坡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刘超先,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发成,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加仁与被执行人周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发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95556元,未执行标的295556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星芬

审 判 员  朱建财

代理

审判员  陈旭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