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651号原告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新景家园单建人防汽车库4号地面管理房。负责人王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松,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艳,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原告职员。被告闫燎燎,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单正宏,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市分公司诉被告闫燎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其住所地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号,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腾退房屋,属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原、被告所签《租赁合同》约定的涉案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西区×号楼×单元地下空间一层,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属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闫燎燎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闫燎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代理
审判员 王裴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