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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财保9号

李军与杨远飞、刘小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五河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军,杨远飞,刘小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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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财保9号

申请人:李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

申请人:杨远飞,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

申请人:刘小妹,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军与被申请人杨远飞、刘小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小妹所有的坐落在五河县住房一套。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贺国庆

审判员  季延彪

审判员  朱翠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