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郴苏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公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先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郴州市资兴市三都镇碑记村大湾组其自家责任田务农时,发现责任田的水坑内有一些野生蛙类。因听说野生蛙类可以高价出售,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禁止猎捕的情况下,仍决定捕捉这些野生蛙类用以出售。当晚,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矿灯、渔网等工具在责任田水坑内猎捕了野生蛙类22只。次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将猎捕的22只野生蛙类带至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菜市场,以50元每斤的价格进行出售。当日上午,在被告人杨某某出售该批野生蛙类时,被苏仙森林公安分局查获,并当场收缴了22只野生蛙类。经鉴定,该22只蛙类系爬行纲无尾目蛙科虎纹蛙,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22只虎纹蛙、猎捕工具矿灯和渔网的实物照片;2、抓获经过;3、证人黎某某、曹某某、邓某的证言;4、虎纹蛙的鉴定意见;5、勘、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家庭特殊,一贯勤劳守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生于湖南益阳市大通湖区(原奉县),后经人介绍入赘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碑记村大湾组黎某某家,与黎某某结为夫妻。因黎及其母均有残疾,被告人杨某某平时与其妻黎某某以种田为生,生活较清贫,为贴补家用,夫妻二人时常将自种的小菜拿到集市去卖。2015年10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自家责任田劳作时,发现责任田的蓄水坑内有一些野生蛙类。其听说野生蛙类可以高价出售,且明知禁止猎捕蛙类,但被告人为贴补家用仍决定捕捉这些野生蛙类用以出售。当晚,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矿灯、渔网等工具在责任田的多个蓄水坑内猎捕了22只野生蛙类。次日早上7:00时,被告人杨某某将猎捕的22只野生蛙类带至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菜市场准备以每斤50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当日上午即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查获,并当场收缴了22只野生蛙类。经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该22只蛙类系爬行纲无尾目蛙科虎纹蛙,拉丁名tigerfrog,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2只虎纹蛙、猎捕工具矿灯和渔网的实物照片;2、抓获经过;3、证人黎某某、曹某某、邓某的证言;4、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郴旭鸿所(2015)林鉴字第120号鉴定意见书;5、勘、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猎捕、销售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22只,并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坦白其罪行,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勇
人民陪审员 雷 萍
人民陪审员 邓细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罗 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