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451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管理区新圩。组织机构代码28003575-X。 法定代表人何镇高。 被执行人邓娇容,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执行人莫平弟,男,1974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娇容、莫平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娇容、莫平弟应分别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项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分别返还案件受理费28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46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娇容、莫平弟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邓娇容的银行存款合计2008.98元,该款项已作退本案执行费处理;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娇容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江滨路62号十一座901房(房产证号:01××07)的房屋所有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邓娇容于2016年1月6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邓娇容支付152878元后,申请执行人便放弃本案剩余债务,本案作结案处理;邓娇容须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期款56878元;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次月起,于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元,余款96000元共分24期在两年内支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邓娇容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其支付第一期款56878元,故本院暂不处置邓娇容名下的房产。另本院经向辖区内的金融、车管、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莫平弟���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邓娇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莫平弟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5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昌 斌
审 判 员 张 文 勇
代理
审判员 黄 华 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津彤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5)佛城法执字第4515号 邓娇容、莫平弟: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娇容、莫平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你发出本令,限你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履行完毕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确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注:本院24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举报电话:18929939609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15)佛城法执字第4515号 时间:2016年1月25日10:30 地点:执行局 合议庭组员:赵昌斌、张文勇、XX日 承办人:XX日
书记员:郑津彤 评议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娇容、莫平弟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 承办人:本次提交合议庭讨论的案件是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娇容、莫平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娇容、莫平弟应分别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项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分别返还案件受理费28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46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娇容、莫平弟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邓娇容的银行存款合计2008.98元,该款项已作退���案执行费处理;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娇容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江滨路62号十一座901房(房产证号:01××07)的房屋所有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邓娇容于2016年1月6日达成了一致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邓娇容支付152878元后,申请执行人便放弃本案剩余债务,本案作结案处理;邓娇容须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期款56878元;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次月起,于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元,余款96000元共分24期在两年内支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邓娇容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其支付第一期款56878元,故本院暂不处置邓娇容名下的房产。 另对被执行人莫平弟,本院经向辖区内的金融、车管、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其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我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邓娇容达成一致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莫平弟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可裁定: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5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同时,因被执行人未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 张: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一致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莫平弟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另为防止被执行人躲避债务,应限制其高消费。 赵: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一致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莫平弟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由于被执行人未清的偿债务额已超过5000元,应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应告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娇容若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需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合议庭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同意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5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邓娇容、莫平弟的高消费行为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合议庭组员:
书记员: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4515号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娇容、莫平弟追偿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邓娇容、莫平弟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邓娇容(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61125312X)、莫平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40802261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审批表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4515号 承办人 XX日 申请执行人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邓娇容、莫平弟 立案时间 2015年10月13日 结案时间 2016年1月25日 执行标的金额 318686.76元 实际到位金额 56878元 办理事项及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娇容、莫平弟送达��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邓娇容的银行存款合计2008.98元,该款项已作退本案执行费处理;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娇容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江滨路62号十一座901房(房产证号:0100107007)的房屋所有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邓娇容于2016年1月6日达成了一致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邓娇容支付152878元后,申请执行人便放弃本案剩余债务,本案作结案处理;邓娇容须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期款56878元;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次月起,于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元,余款96000元共分24期在两年内支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邓娇容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其支付第一期款56878元,故本院暂不处置邓娇容名下的房产。另对被执行人莫平弟,本院经向辖区内的金融、车管、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其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承办人意见 本案拟按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当否?请审批。 领导意见 备注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笔录 (2015)佛城法执字第4515号 时间:2016年1月25日10:30 地点:执行局接待室 承办人:XX日
书记员:郑津彤 被询问人:汤奇斌,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汤)。 执: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集团有限���司申请执行邓娇容、莫平弟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娇容、莫平弟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邓娇容的银行存款合计2008.98元,该款项已作退本案执行费处理;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娇容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江滨路62号十一座901房(房产证号:01××07)的房屋所有权。另对被执行人莫平弟,本院经向辖区内的金融、车管、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其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方对本院经查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异议?除此之外,能否提供其他相关财产线索? 汤:无异议,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执:另因你方与被执行人邓娇容于2016年1月6日达成了一致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邓娇容是否有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汤:邓娇容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向我方支付第一期款56878元,其他的款项从下个月起,于每月30日前向我方支付4000元,余款96000元共分24期在两年内支付完毕。 执:因你与邓娇容已经达成一致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邓娇容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你第一期款,且被执行人莫平弟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现本院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同时对被执行人邓娇容、莫平弟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若被执行人邓娇容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义务,你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需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你是否清楚? 汤:我方清楚,对贵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无异议。 执:请阅读笔录,无错漏签名确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