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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358号

陈学智与达举军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学智,达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陈学智。被执行人达举军。本院在执行陈学智申请执行达举军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学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的(2015)金法执字第3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