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203号原告李霞,女,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关豪(方延安),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方关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