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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4203号

原告李霞与被告方关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霞,方关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203号原告李霞,女,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关豪(方延安),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方关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