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18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声称双方已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其已收到被执行人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和解款项15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请求。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博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