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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536-4号

何建伟与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建伟,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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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536-4号

申请执行人:何建伟,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平路南侧(佛山一环旁)A5地块第5-15层A轴D轴交1轴-9轴间,组织机构代码59008198-9。

法定代表人:麦活新。申请执行人何建伟与被执行人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应连带清偿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何建伟,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65100元。2015年10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为由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3861.44元,该款现已转退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将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5年12月30日冻结该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143861.44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5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杨风娥执行员  董留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