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20号原告吴章保,男。被告康辉,男。被告汝城县运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卢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章保与被告康辉、汝城县运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前,原告吴章保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章保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章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章保承担。
审判员 李雄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