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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民初20号

吴章保诉康辉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章保,康辉,汝城县运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20号原告吴章保,男。被告康辉,男。被告汝城县运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卢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章保与被告康辉、汝城县运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前,原告吴章保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章保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章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章保承担。

审判员  李雄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