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字第1801-1号申请人宋XX,女,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受理原告匡建民与被告匡建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原告匡建民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匡建英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人定湖西里XX房屋,申请人宋XX以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XX房屋为匡建民的前述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宋XX请求将用于担保的房屋于原告匡建民与被告匡建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的诉讼期间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宋XX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宋XX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XX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