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温瑞琪。被执行人李四平,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杏民初字第0211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李四平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四平占有的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荣复街37号1幢2单元6层6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该车评估价为440000元,2015年8月6日、2015年12月4日经两次拍卖,因在公告期限内无人报名登记竞买二次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方勇提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370275元(含本金333000元、评估费5380元、执行费4895元、登报费6000元及逾期利息21000元)接受该房并折抵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四平占有的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荣复街37号1幢2单元6层602号房屋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李四平占有的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荣复街37号1幢2单元6层602号房屋以评估价370275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温瑞琪,申请执行人温瑞琪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跃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