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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字第237号

何春粉与卢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春粉,卢为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字第237号原告何春粉。被告卢为文,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何春粉诉被告卢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云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从事养殖业,2015年3月22日,被告养殖购买虾苗时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6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给原告借据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春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云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