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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催字第64号

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64号

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黄河路方明段。组织机构代码:72426864-3。

法定代表人:余洪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晓燕,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代码为10400052/22460200、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出票时间为2015年7月9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9日,收款人为青岛市胶南医药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薛志芳

审判员  张成镇

审判员  孙维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