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64号
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黄河路方明段。组织机构代码:72426864-3。
法定代表人:余洪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晓燕,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代码为10400052/22460200、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出票时间为2015年7月9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9日,收款人为青岛市胶南医药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薛志芳
审判员 张成镇
审判员 孙维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