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财保1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电子大厦。
负责人:阎靖
委托代理人:张琳、谭飞,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昆明锦荣饲料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大普吉吉隆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楚筠。
被
申请人:云南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如意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闫贵夫。
被
申请人:蔡锦洲,住,住昆明市五华区/div>
被
申请人:蔡锦荣。
被
申请人:王楚筠,女,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div>
被
申请人:闫贵夫,1963年2月2日出生,住,住昆明市官渡区/div>
被
申请人:伊进超,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住昆明市官渡区/div>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与被申请人昆明锦荣饲料有限公司、云南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锦洲、蔡锦荣、王楚筠、闫贵夫、伊进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锦荣饲料有限公司、云南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锦洲、蔡锦荣、王楚筠、闫贵夫、伊进超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明锦荣饲料有限公司、云南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锦洲、蔡锦荣、王楚筠、闫贵夫、伊进超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马俊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