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51号原告韩雪峰,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告韩雪冬,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峰与被告韩雪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峰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官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