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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251号

韩雪峰与韩雪冬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雪峰,韩雪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51号原告韩雪峰,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告韩雪冬,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峰与被告韩雪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峰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官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