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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财保8号

宋永亮与东海县交通客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永亮,东海县交通客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财保8号申请人宋永亮。被申请人东海县交通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志。

申请人宋永亮与被申请人东海县交通客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大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苏G×××××)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大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苏G×××××)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董玉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