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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执字第86-1号

广西寰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黄伟坚旅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5-15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寰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黄伟坚,李孔强,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寰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号永嘉大厦12楼6室。法定代表人周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魏雄,傅瑞云,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伟坚,女,1988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被执行人李孔强,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李辉,男,1981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寰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伟坚、李孔强、李辉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建师

审 判 员  韦裕社

代理

审判员  庞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仕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